通告指出:
一、赡养(抚养)人依法负有对被赡养(抚养)人经济上供养、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,赡养(抚养)人的配偶依法协助履行赡养(抚养)义务。不履行赡养(抚养)义务情节恶劣,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是严重违法行为,甚至是犯罪行为,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。
二、赡养(抚养)人有安全住房,而被赡养(抚养)人仍居住在危旧房屋中或无房居住的,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应迅速将被赡养(抚养)人接入到安全住房居住生活。确因被赡养(抚养)人不愿随赡养(抚养)人共同居住的,必须立即对被赡养(抚养)人的危险住房进行改造,改造期间应将被赡养(抚养)人接入到安全住房居住。
三、赡养(抚养)人应尽其所能确保被赡养(抚养)人一日三餐不愁、安全饮水有保障、有应季换洗衣被。
四、赡养(抚养)人应尽其所能确保被赡养(抚养)人患病能够及时得到医治、就医住院有人看护。同时,要照顾家庭残疾人等弱势人员。
五、对不履行赡养(抚养)义务影响恶劣的,由其所在的村委会协助被赡养(抚养)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。人民法院依法准予缓、减、免交诉讼费用,并就地巡回审理,将案件审理情况向社会公开、在媒体上曝光、向全社会通报。赡养(抚养)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(抚养)义务,不得要求老年人及生活不能自理的被抚养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。
六、赡养(抚养)人不履行赡养(抚养)义务,被赡养(抚养)人需法律帮助和服务的,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法律援助。检察机关以支持起诉方式提供法律支持。
七、国家公职人员及国有企业职工不履行赡养(抚养)义务的,不得参与单位各类评先表模活动,并移交给有关部门执纪问责,问责情况向社会予以通报。同时将赡养(抚养)情况纳入公民诚信系统和其家庭子女参军、提干、报考国家机关公职人员政治审查范围。
八、赡养(抚养)人与被赡养(抚养)人以拆分父母分别供养、恶意分户等形式骗取、套取国家扶贫等政策资金的,将依法予以追缴;构成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九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不履行赡养(抚养)义务的行为,有权向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举报。有遗弃、虐待行为的,赡养(抚养)人应积极主动履行法定义务。在本通告发布后仍不主动履行赡养(抚养)义务,甚至虐待、遗弃被赡养(抚养)人的,将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